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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旺季 遊客旅遊「藥」注意
暑假是國人出國旅遊的旺季,旅客於國外將藥品寄送回國前應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倘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時,亦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的規範。藥品如果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有涉及買賣行為者,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獲的禁藥則沒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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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tw/n218953/%E5%87%BA%E5%9C%8B%E6%97%B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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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人至日本旅遊時,經常在藥妝店大肆採購,購買之商品除了自用或贈送給親朋好友當伴手禮外,亦有代購或跑單幫而於回臺後在網路上販售之情形,然近來有多起民眾因不諳法令而觸法,遭網友檢舉後進入刑事偵查程序之案例。
依據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可知民眾出國攜帶自用藥品進口,應遵守相關限量規定,若要攜帶超量藥品進口,必須事前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否則將以輸入禁藥罪科刑處罰。
復依據藥事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泛指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諸如血壓計、血糖機、隱形眼鏡、黑色瞳孔放大片、衛生棉條、導入儀、體溫計、體脂計、保險套、酸痛貼布、束(托)腹帶、OK繃、肌內效、隱形眼鏡保養液等均屬之。故一般民眾倘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藥商許可執照,應不得進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並於網路上販售,否則依據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可能遭訴追非法輸入、販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