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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會變凶宅!」鄰居拒借道搶救 冷氣工墜樓不治
新北市40歲的羅姓工人昨天下午在安裝冷氣時,從2米高處墜落在不到60公分寬的防火巷內,當場失去生命跡象,警消獲報趕抵,因防火巷寬度不到50公分,寬45公分的長背板無法進出,消防人員拜託隔壁的林姓屋主打開後門協助送醫,林姓屋主卻以不願房子變凶宅拒絕,甚至將鐵門拉下,警消人員只能多花20分鐘,將羅男搬上遮雨棚,從店家160公分高的冷氣口將羅男送醫,搬運途中也無法施予CPR,耽誤急救的黃金時間,羅男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完整新聞內容: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1066
在不動產買賣交易時,關於該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附近生活機能、屋齡、屋況現狀是否有漏水或需重新裝修等相關資訊,都會影響到購買意願以及價格,其中關於不動產內是否為凶宅,亦屬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之重要因素,而近期多有賣方故意隱瞞不動產為凶宅而使買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購入,買方於事後輾轉得知後,便與賣方有民刑事訴訟之情況產生。
然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文之定義,實務上多引用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七○○四八一九○號函,關於凶宅之定義:「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如賣方明知建物內曾發上符合上開凶宅之定義之情事,且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欄位勾選否,此時即有可能成立刑法上詐欺罪,且因凶宅有交易價值減損之瑕疵,買方對此亦可請求賣方減少價金。
在本件新聞中,該名工人墜落之處為防火巷內,且已當場失去生命跡象,因意外發生處不在屋內若僅借道進入屋內,則不符合上開法律實務上對凶宅之定義,隔壁林姓屋主之考量或屬多慮,但在一般民間習俗中,對於瀕死之人從家中經過會有所忌諱,且為了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爭執此一狀況是否符合凶宅之糾紛,在此面向思考下,屋主做出拒絕借道之決定或可理解,但在人命關天下,是否能做不同的決定而有不同的結果,此點亦值得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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