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
蝶戀花 友力 藉「靠行」卸責
日前發生遊覽車翻覆事件,主管機關要求蝶戀花旅行社出示契約以釐清其與遊覽車司機、領隊間之關係。蝶戀花旅行社表示該遊覽車係登記在友力通運公司名下,其與司機並無僱傭關係,惟友力通運公司則表示該遊覽車係蝶戀花旅行社出資購買,且司機亦係由是蝶戀花旅行社聘僱,蝶戀花旅行社僅係每月支付靠行費用讓該遊覽車靠行於友力通運公司而已。兩家公司現針對靠行遊覽車之責任問題互踢皮球。
完整新聞內容: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15/37552575/
目前我國遊覽車、計程車、大貨車等運輸工具,由個人司機靠行於公司組織之情形,已逐漸形成社會常態,然靠行之型態相當多樣化,靠行之司機與被靠行之公司組織間究竟有無僱傭關係存在?倘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靠行之司機或隨車人員傷亡時,靠行之司機或隨車人員本人以及其家屬應如何向保險公司主張其權利以請領保險金?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我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我國最高法院歷年來多數實務見解,諸如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7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82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89年台上字第300號民事判決意旨,均表示靠行之車輛,無論係由出資人自行駕駛,或招用他人合作駕駛,或出租,在通常情形,均為交通公司所能預見,且交通公司在司機申請靠行時,復加以謹慎選任,若駕駛人係有權駕駛(指非出自偷竊或無權占有後所為之駕駛),在客觀上應認其係為交通公司服勞務,而應使交通公司負僱用人之責任等語,故而「肯認」靠行之司機為被靠行之交通公司之受僱人,故交通公司實不得以靠行制度僅係行政管理下之產物為由推卸其責任,保險公司亦不得以靠行關係尚不構成僱傭關係為由拒絕理賠。
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意旨曾認定:「系爭曳引車係***出資購買,***於98年8月25日與被上訴人簽訂靠行契約,約款內容如前述不爭執事項(三)所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係系爭曳引車之所有權人,其自行決定受何人委託、載運物品之種類、價格,為自己營利所得而營業,未納入被上訴人生產組織體系,與被上訴人其他員工間,並無分工合作之組織狀態,***與被上訴人間無僱傭關係,並無疑義。」等語,則係自靠行之駕駛與交通公司間實際合作模式、司機有無受交通公司管理監督等情來判斷其二者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
- 上一篇:網紅女神爆有惡質外拍同行 曾遇怪咖求「踢下體」
- 下一篇:轎車撞進民宅 熟睡住戶慘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