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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送到服務台 婦人「保管」裏頭紅包
一名男子將其背包遺落於台南市大賣場中,事後雖於服務台取回遺失之背包,但經檢查後發現裡面裝有新臺幣5,400元之紅包不翼而飛,經警方調閱賣場監視器畫面後發覺拾獲背包之女子,疑似有翻找背包的動作,遂傳喚該名女子到案說明,該名女子到案後亦坦承是為避免賣場員工私吞紅包,便替失主「保管」紅包,全案依照侵占遺失物罪,將該名女子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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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他人遺留在外之遺失物若私自侵吞可能的法律風險為何?如將遺失物送至警察或自治機關招領,是否可合法取得報酬?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拾獲他人之遺失物,卻據為己有則將涉犯侵占遺失物罪。雖該罪之處罰不重,但若因此遭法院判刑,仍可能會留下前科紀錄,從而,在拾獲遺失物時,切勿貪圖小利,應將該遺失物交由警察或是場所之服務台協助招領。如合法協助招領時,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拾得人可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之報酬。並依民法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若遺失物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時,拾得人可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兩相比較下,如拾獲遺失物時,應將該遺失物送至適當機構失物招領,並透過民法規定不但可向失主請求一定之合法報酬,且亦能獲得失主真誠無價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