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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連戰招牌騙錢 夫妻檔遭起訴
何男與馬姓妻子及林姓友人,得知劉姓台商有意在大陸辦學,因此涉嫌對劉姓台商說,若要順利辦學,可拿人民幣300萬元賄賂大陸官員,且因其接受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委派,保管100億美元「民族基金」,可將此資金轉入劉姓台商帳戶作為資金證明,並投資獲利,劉姓台商不疑有他便交付350萬人民幣,然事後委託律師查證,方知受騙而訴諸法律行動,目前全案已由臺北地檢署起訴。
完整新聞內容: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14610
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及加重處罰之規定為何?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實務見解並認為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260號刑事判例參照)。且因近來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多以集團方式或假冒法院、檢察官等方式對民眾進行詐騙,為遏止此一歪風,刑法修法增訂第339之4條:「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盼以提高刑度之方式,達到嚇阻犯罪之效果。本則新聞中,極有可能構成3人以上為詐騙之加重詐欺罪。在此提醒,如遇到不明來電、保證獲利之投資資訊、可透過關係疏通法官、公務員等訊息皆有可能是詐騙行為,此時可撥打165反詐騙電話諮詢,切勿輕易相信他人並將資金交付,以免遭受損失。